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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参赌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凡是与涉嫌犯罪事实相关的,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皆可作为本罪依据的证据类型。以此类推,涉及开设赌场罪这一罪名时所需具备的主要证据有如下几种:
首先,无论何种类型的证据,只要其与本罪的犯罪事实密切关联并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构成此罪的有效证据。
其次,诸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及辩护词、鉴定意见以及由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所形成的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皆可作为证明此类犯罪的有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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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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