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之业者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
从业人员,在行为中若利用其职务权限所获得之除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从事与其所掌握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以明确或隐含的方式向他人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且
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构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
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