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拉车门行窃行为,其法律责任的判定以及判罚时长的计算,必须参照
盗窃所得的金额及其所在地区构成盗窃罪的最小
立案门槛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审慎评估。具体来说,这一问题主要包括如下两个可能出现的情况:
1. 如果拉车门行窃所涉及的金额并未达致当地盗窃罪的最低立案门槛,且在其他
犯罪情节方面没有任何
违法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并不构成
犯罪,也就无需接受法律的惩处。但是,这类行为依然会按《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盗窃行为处理条款的规定,给予
当事人五天至十五天的
拘留和相应的罚款处分;
2. 反之,若是拉车门行窃所涉及的金额已经达到了当地盗窃罪的最低立案门槛,或者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存在
多次作案、入室行窃、携带武器行窃等恶劣情节,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盗窃罪,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具体的
判刑时长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严格遵循《
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
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
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
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