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签订日期是否可以迟于
合同生效日期的疑问,我国《
民法典》合同篇已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合同生效时间,共包括四类情况:
首先,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合法订立的合同,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
其次,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生效日期的,应以该约定为依据;
再次,法律规定因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而需生效的合同(例如某些必要的审批才能订立的合同或需要办理
抵押物登记的
抵押合同),其开始生效日期应从完成上述审批或登记手续之日算起;
最后,带有时效约束条件的合同,待所附条件达成后方能生效。在此基础上,应严格遵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便已生效的常规原则,但若存在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另行约定的特殊情况,则需自适用于特殊情形的生效日期起予以考虑。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