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证明资料完备之后,
购房者应当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申请;随后,经审批获得批准的购房者可前往当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紧接着,他们须返回其原来
户口所在地区的公安局,进行户口迁出相关操作;
最后,凭借《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以及《
户口迁移证》和个人
身份证件,购房者可再次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正式的入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