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正式恢复并行使了对
死刑案件核准权;
2.
死刑复核权,即在针对被告人大规模
量刑时,由具有相应权力的人民法院进行严格的复核,以最终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以及是否
执行死刑的必要程序性权利。这是对死刑的
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专属权限。长期以来,死刑核准权一直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独家掌握。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