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
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商品中使用于其已申请且经核准注册的
商标相同甚至相似的标识,若涉嫌存在以下任何一种
情节严重的情况,则应移交
司法部门进行
刑事追究:
首先,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通过此类行为获取金额累积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
其次,单位或组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通过此类方式获取资金累计达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
另外,对
驰名商标,人用药品等注册商标进行假冒的行为也属于应当被
追责的范围内;还有,虽然尚未达到上述数值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曾受到两次以上的
行政处罚,然其后仍继续进行假冒活动的案件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因为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案件,同样会被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
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
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
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
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