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将婚前购得的房产进行
抵押,其是否能被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并非必然。假设婚前购得的房产系由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富进行合法购置,那么该房地产应属购置者的个人资产。
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债务,则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房产为个人单独所有,但债务却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举例来说,若房子为
婚前财产,但在申请
抵押贷款时,婚姻状态显示为已婚,且
房产证上仅有一方的姓名,此时银行仍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相关文件,其中一方作为
借款人,另一方则作为债务共同承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