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是指
犯罪者揭示并证实他人的
犯罪行为,或者为
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的犯罪线索,进而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以及帮助司法机构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等行为。在
减刑过程中,确认为
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一、有效制止了他人实施的严
重犯罪行为;
二、主动向监狱管理部门举报或检举了监狱内外的重大
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三、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创新成果;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救助他人生命;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时,表现出色;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都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