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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如何认定

立功,是指犯罪者揭示并证实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为司法机关提供重要的犯罪线索,进而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以及帮助司法机构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行为。在减刑过程中,确认为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一、有效制止了他人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
二、主动向监狱管理部门举报或检举了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三、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创新成果;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救助他人生命;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时,表现出色;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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