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理应设立相应机构担任征收部门,主要职责即为全面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征收部门需对受委托实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实施单位的相关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同时对这些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起法律责任。详细职责如下:
1、集中负责区内房屋
拆迁事务的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省级以及市级关于拆迁管理的法律规章制度。积极宣传并严格执行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规则。
2、认真处理拆迁申请事项,审核并确认相关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成拆迁审批程序并及时取得合法许可。协助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以及发放拆迁通知。
3、着重审查评估机构、拆迁服务企业以及旧房拆除企事业单位的过往业绩,通过合法招
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的评估单位、拆除单位以及拆迁实施单位。
4、负责处理委托授权书的办理事项,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并监督各拆迁实施单位妥善签订并提交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备案工作。
5、负责向人
民法院申报
强制拆迁申请,并积极配合参与行政强制拆迁活动。
6、接受社会各界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咨询以及意见反馈。
7、诚挚请求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裁定区内所有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