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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不服向谁起诉

对于行政复议结果并不满意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所作之行政决定表示反对,自其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必须在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2.若此争议涉及到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则该行政相对人可将行政复议机关列为被告,诉诸于法庭。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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