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以下为六种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车辆
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则:
1.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若后车撞击正在行驶中的前方车辆,导致
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通常情况下,后车需承担起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在夜晚环境下,若前车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安装尾灯,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追尾交通事故将由前车承担次要责任,后车则担任
主要责任;
3.若前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后,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
报警闪光灯并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则此类追尾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仍由前车负担,而后车只负次要责任;
4.在停车后,前车已依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置了警示标志,然而依旧发生了追尾交通事故,在此种情况下,追尾事故将完全由后车负责;
5.若前车过宽且未经严格规定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当其与后方车辆发生追尾事故时,前车应负主要责任,而事故的次要责任则应由后车承担;
6.如果是因为前车倒车或者在滑行状态下与后方车辆发生碰撞所引发的追尾事故,那么在此情况下,责任将完全归属前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