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家犬咬伤他人,相关
责任人需负担相应的民事补偿责任。
根据法律
法规,此类事件的责任应由家畜的管理者以及饲养者承担,我们不能忽视这一点。造成
人身伤害的动物护理责任方主要指的是动物主人或者管理员。
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动物的饲养者、管理员和主人是同一个角色。但特别要注意的是,倘若寄养的情况出现,则动物的饲养者、管理员及其所有者就会互相独立开来。因此,即使是由朋友寄养的宠物,作为履行管理职责的饲养员以及管理员仍然要对由此引发的损害负有防范或过失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另外,若有充分的
证据证明该次伤害是由于受害者或第三方过失导致的,无需承担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
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