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所
购房产为双方姓名且由夫妇合作支付房贷的情况,则该物业应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在
离婚诉讼中,应按照各自所占份额的50%进行分割;
(2)如果仅以单一方名义购房但依然共同承担贷款压力的话,那么应根据
房屋所有权登记归属进行判定,被认定为
房屋产权所有者的一方有权获得房屋全部价值并承担相应的贷款负债责任,而另外一方则可获得相应的
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