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复议案件的
管辖权范围,法律明文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以及直属上级机构皆具有管辖权。而对于那些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上级直属主管部门则享有管辖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