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当基层人
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
执行死刑命令之后,应于七日内完成执行事项。但若在此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状况,都必须立即中止该行动,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如实上报相关事实详情,待最高人民法院对事件予以裁量和评估之后再行决策:
(一)在尚未正式开始执法的当前阶段,发现原判定罪存在法律漏洞及错误;
(二)在执行死刑之前,被告方突然披露其曾经犯下严重
刑事案件或者拥有其他突出的
立功表现,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
死刑判决需要被更改;
(三)若罪犯处在孕期之中,也不能立即实行死刑。换言之,遵照以上法条规定,在执行死刑之前,若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那么死刑的执行一律应当被暂停,并且相关的中止原因需以
书面形式及时上报至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需要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对此事进行恰当处置。
《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
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
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
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