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达到其税前总收入为10,000元人民币时,最终能获得的净收入仅为9000元人民币。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
个人所得税法定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超出此金额标准的部分将被征收对应的
个人所得税。以该员工的情况为例,其税前所得10,000元中扣除起征点后剩余的金额为5,000元,而在此基础上若需缴纳20%的所得税则需支付的税收为1,000元。因此,最终在扣除了应缴纳税款之后,这位员工可以实际得到的收入额便为9,000元人民币。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