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卖淫并未被列入
犯罪行为之列,仅视为违反了
治安管理措施,因而在遭受
行政处罚之后,将可能在相关档案中留下纪录,但并不会正式认定为
案底。所谓“案底”,主要是指某人曾经实施
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历史记录,也称为“
犯罪人员
犯罪记录制度”,我国法律体系当中通常情况下是指拥有
刑事犯罪前科的相关档案资料,这些档案一般保存在公安机关内部。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