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准则,针对获得到
被害人谅解的被告,即使其得到了被害人提供的解除了这一严重行动的谅解书,也并不能完全避免坐牢的可能性,具体情况还是需要视犯案时的真实情况来评估判断。
然而,鉴于被告所
犯罪行性质较轻且并不构成重罪,因此在法官裁量判决时会予以酌情考虑适当减轻或减免
刑罚。
此外,倘若认定被告的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甚至无需施以
刑责便足以达到惩戒之目的,那么,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便有权作出不
起诉的决议。然而,与此同时,人
民法院亦有足够的权力依法对被告进行相应程度的从宽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
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
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