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众所周知,一个完整的户口簿,通常会在其中关于
身份信息的婚姻状况一栏中,仅有四种情况被允许显示:即在他/她未曾
结婚之前,显示为未婚;合法婚姻缔结之后,显示为已婚;如果实质婚姻关系已经结束并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则显示为
离异;若配偶不幸去世,则显示为丧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经历过多次婚姻和
离婚手续后再次步入新的婚姻殿堂,这名人士的户口本也只会被标记为“已婚”状态——这种显示方式之所以受到如此严格的统一限制,大抵源于户籍管理系统并无足够能力自动更新嫁娶信息,而是需由个人主动进行申报。接着我们要谈及的是,当某位居民在
离婚后再度选择新对象并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甚至可能会导致最终的
婚姻破裂收场。在此过程之中,尽管对方可能经历了多次婚姻变动并且进行了相应的
离婚手续办理,但其户口簿上所呈现出的婚姻状态仍然仅仅限于“离婚”或者“离异”两种——与之类似,无论对方是否经历了不止一次的婚姻变化,他们的户口本也无法准确地显示“
再婚”“三婚”或是“
第二次离婚”甚至“第三次离婚”等概念。
《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