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得悉法院未退还已缴纳之
诉讼费用时,您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
申诉。
根据我国《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相关规定,
司法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应由
败诉方承担。待案件审理终结后,人
民法院需在
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注明各相关方所需承担的具体费用数额。若有必要退还给
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则人民法院须在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将相关费用返还至相应的当事人手中。
同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司法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案件审理结束之后,人民法院必须在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标注出各相关方所需承担的具体费用数额。若出现有必要退还给当事人(即
胜诉一方)的诉讼费用,那么人民法院则须在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将相关费用返还至相应的当事人手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
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
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