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乃是属于运营性质的
机动车范畴,若若是由私家车负全责导致发生承保范围内的理赔案件,那么私人车主务必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误工费用补偿。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单日的停运损失费用最高可达500元人民币。关于因
追尾所引起的
交通事故责任归属问题如下所述:
首先,在领先行驶状态下遭后车直接撞击的状况被定义为“追尾”,由后车承担全责;
其次,如遇前车夜晚无尾灯照明情况下引发的此类事故,则由前车负责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承担事故的
主要责任;
再次,若前车在道路上停泊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启危险
警告闪光灯及设立警示标识,造成
追尾事故的话,前车需承担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负担主要责任;
再者,倘若前车依照规范要求在道路上停车后已经开启了相应的危险警告闪光灯并且设立了警示标志,却仍发生了追尾事故,此时后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假如因为前车过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显眼的警示标志导致发生了追尾事故,那么前车将负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外,针对前车倒车或溜车导致与后车碰撞而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责任应由前车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