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违反《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之情况中,若
行为人未经合法审批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开始擅自进行采矿活动,或擅自闯入已被划定为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对于祖国生产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矿区内实施采挖活动,甚至是擅自在被确定为需要实行特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区内进行非法开采,凡此类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是
管制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课予
罚金;
然而若是情节极其严重的,其所受到的判罚可能会更加严厉,最高可达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并且仍需接受罚金惩治。另有一种情况也同属于
违法行为,那就是:行为人违背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用了破坏性质极强的开采手段来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且此行为给矿产资源带来了极为严重的破坏,那么此人将有可能触犯
刑法,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面临罚款的惩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