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任何原因经历酒精中毒导致死亡的案件中,参饮人员均负有法律
赔偿责任。
然而,若无以下五种情形出现,则无需承担任何
侵权责任:
1.未经本人同意而进行强制性劝酒;
2.明明了解到同饮对象存在饮酒禁忌或当前过量饮酒将直接危害对方健康的情况下仍然勉强其继续摄取酒精;
3.在共同饮酒结束后并未尽到劝阻义务强行放任饮酒者驾驶车辆离开现场;
4.在共同饮酒期间未能妥善照顾醉酒者的人身安全,直至对方在已经丧失或濒临丧失自我管控能力,意识模糊无法自行调控行为之际,仍然未能采取果断措施将其及时送往
医疗机构或安全返回家中;
5.怂恿或授意饮酒者于醉酒状态下冒险驾车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的,处
暂扣六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
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