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尚未获取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况,应由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此项经营业务;若因此产生了
违法所得的,则需没收该违法所得资产,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
违法所得进行两倍至十倍之间的
罚金处罚;倘若未曾获得过经济利益或是违法所得金额尚不足以达到两万元的标准,将面临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
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
非法营运”这一说法特指那些没有依法取得运营资格却私自执行运营任务的行为。这个概念具体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是指未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到有关主管部门所核发的运营证件;
其次,是指在核定的
经营范围之外继续开展运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