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组建家庭之后,倘若女性希望将户籍迁移至其配偶的住所,则需准备以下材料进行申请:女方有效
身份证明原件、户口本原件、男性居民户口簿原件以及婚姻证明文件原件等,并亲自前往男方
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办理准予迁移证明的请求。在取得准予迁移证明后,申请人还须携带该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材料返回女方原户籍,完成最后的
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