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情节严重,即
行为人所从事的聚众扰乱行为已经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正常运营活动产生了严重影响,从而导致这些机构的各项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并进一步引发了严重的
财产损失。
在这里,我们应该理解为无论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得机构的正常工作、生产乃至营业、教学或者科研都陷入停滞状态,还是由此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害,这两项要素都是必须同时存在且缺一不可的。对于前一点来说,它直观地呈现出行为人的扰乱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而对于后一点,则是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性存在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