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股东的相关责任担当阐述如下:若公司的
注册资金未能适时,足额到位(存在
欺诈性注资)并且上报的
注册资本数额失实,那么当这家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未能满足
公司法中对于
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时,使得本该合法产生的公司法律人格未得到赋予(由此引致
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此时的责任应当由所有股东共同承担,进行连带性的清偿;而当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已达到公司法对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则只有对那些与法定要求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另外,当有股东抽逃出公司资产,致使公司履行能力大打折扣之时,他们应对在其所在的股票抽逃范围之内所涉及到的
公司债务承受连带性的清偿责任。再来谈谈作为
法人代表的相关责任担当:
依据公司法原则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机构,其主要的职责就是掌控和享有各类独立财产,以此为基础,这一组织将能够凭借自身的名义来行使各项民事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还需要用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为公司的
债务提供
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
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
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