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函:关于本人在家庭中照顾老年人的事宜证明本说明文件的目的在于陈述如下事实:我司员工XXX(档案编号:XXXX),自XX[开始日期]以来,因备受亲人
家属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年事已高且身体虚弱,亟待专门人员给予照料,因此,申请人决定持续留在家庭环境中担任照顾长者的责任。在此重要时期内,申请人未能完全投入到正常的全职职业活动之中。
然而,在对老者的悉心照护过程中所展现出的高度责任心以及无私的关爱之心,使得老人的日常生活得以全然保障。这亦使老人的生活质量显著提升。
本公司充分理解并且全然支持申请人做出的这一决定,同时对于他(或她)在家庭方面所作出的无私奉献给予崇高的敬意。预计在老者健康状况逐渐恢复之后,他(或她)将能尽快回归原本的工作岗位。现奉上此份附函,以证明以上事实。
机构签署人:XXXX机构全称:XXXXXX日期:XXXX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