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力之人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倘若
取保候审期限已悄然过去数年而无任何进展,这便有可能表明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在展开调查、
提起公诉或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暂时中断了相关程序;又或者该案可能早已得到妥善处理,无需再追究涉事人员的
刑事责任。然而,若是以上种种均未发生,那么很有可能是相关部门逾越了法律所规定的时间限制,此时需要展开深入调查以明确核实。若实际情况确如前述,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
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通告此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