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所明确的条款,凡被处以
有期徒刑处罚种类的
犯罪者,在服刑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守狱内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改造,展现出真实的悔过自新的态度,或是有突出的
立功行为表现,均可获得相应程度的
减刑机会。倘若犯罪者在该过程中表现出'
重大立功'行径,则必须予以减刑。在此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却不得低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那些因犯
盗窃罪被判决为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假如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保持良好的表现,满足上述提到的
减刑条件,例如严格遵守狱内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改造、展现出真实的悔过自新的态度,或是有突出的立功行为表现,又或者是有'重大立功'的行为,比如成功阻止了他人的重大
犯罪活动、揭发了狱内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拥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舍己为人、在自然灾害或事故中表现出色、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等等,那么他们就有权依法提出减刑申请。至于具体的减刑幅度和条件,则需根据犯罪者的实际表现以及狱方的评估结果来进行综合判断,最终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