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当公安部门在处理涉及到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时,若认为有必要将其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天之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并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那么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天。此外,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涉及到交通
肇事罪的案件中,
拘留时间的上限为三十天,但实际拘留时间会受到案件具体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决策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