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明确规定,当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时,若被发现其涉嫌存在新的
犯罪行为,暨有再次实施
违法活动之可能性,此类情况无疑构成了社会危险性。因此,倘若
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涉及到新
犯罪行,并且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更重程度的
刑罚,则依照上述法律条款之规定,必须对其执行
逮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