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每一项罪行及其涉案人的具体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会对是否有必要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进行深入、准确的评估和判断。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要求,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中,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符合所述条件,则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法院等有权部门可对此类人员适当实行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规定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在独自执行
附加刑方面可能有所作为;
2.对于那些极有可能被判
处罚金、坐牢等较重
刑法,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将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
4.当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
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对相关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情况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并且法院认为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那么法院就有可能批准取保候审。然而,最终的决定仍然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
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