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凡在
犯罪之后自动到公安部门投案且全面坦白自身所犯下的罪行称之为
自首。对于自首者,
执法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宽大处理或适当减轻
刑罚。若犯罪分子没有符合自首条件,然而他能真诚地交代自己的罪行,亦可考虑给予较轻
处罚。因此,若是
盗窃罪犯有意愿自首,应积极主动地向
司法机关投案,同时详细交代其盗窃行为。倘若司法机关已掌握相关
犯罪证据,犯罪分子应勇于承认并全力配合调查工作;反之,若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证据,犯罪分子则应主动坦白自身罪行。通过自首这一途径,犯罪分子有可能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