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制造毒品未遂案情时,能否批准进行取保候审,主要需参考案件的具体实际以及
犯罪嫌疑人的相应行为及社会潜在风险程度等多个层面因素。根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允许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人;
(2)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广阔社会风险的人;
(3)身患重病导致生活无法自我照顾,或怀孕妇女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人;
(4)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