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由于突发的
车祸事故而导致诸多无辜受害者,包括但不限于本车辆的乘员和投保了
机动车人身伤害险的被保对象外之其他人,不幸遭遇严重的身体受损和财务亏空等一系列问题时,我们应该严格遵循现行的法律
法规规定,优先让负责管理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法定的责任限额内,全额承担起理赔的重任;然而,当涉及到的
赔偿金额超过这一责任限额的范畴时,那么就应当由相关负责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他们所签订的
保险合同中所明确的条款,尽职尽责地履行相应的
赔偿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