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
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及
盗窃罪的区分中,我们应当深入探讨的关键点包括
犯罪的主观意图以及行为所针对的具体对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本质上强调了那些具有故意破坏性质,针对诸如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航道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等交通设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相较之下,盗窃罪则是指那些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
多次盗窃行为的
违法行为。因此,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者的主观意图以及他们所针对的行为对象两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