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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对女方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离婚流程中,对于女方期许得到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女方在怀孕时期、分娩之后的一年以内甚至是在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之内,男方均不得向法庭提出离婚请求,除非女方本人自愿提出离婚或该情形过于严重,经由人民法院权衡评估真有必要对男方的离婚请求予以受理;
其次,若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则在依法分配夫妻之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财产时,应侧重考虑维护子女与女方及其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者的出发点,结合公正公平原则作出相应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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