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案件的
拘留期限为14日,然而对于那些跨越多个地区、频繁施行
犯罪行为或形成
犯罪团伙,情节极为严重的嫌疑人而言,其
拘留期则可能长达37日之久。
其次,对于被依法拘留者,若经判断确需采取
逮捕措施,应于拘留
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起,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请求。
在此种情形下,根据实际情况,审查批准请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至一天至四天,且最长不得超出七天;
同时,若嫌疑人仍需申请人民检察院的
批准逮捕,那么检察院最长将在一周内做出决策,因此总计为14天。
就此而言,一般公安局
刑事拘留的期限均未超过14天。
然而,对于涉嫌跨多地或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的审查批准请求则有可能延迟至30天。
最后,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一周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