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察院依法
批捕之人,一般情况下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相当充分的
证据证实其涉嫌罪行,并且经过评估认为采取
逮捕措施是必要之举。
在司法实践中,被检察院依法批捕的
犯罪嫌疑人都应获得公正审判和辩护的权利,而且在具备法定条件时,他们往往可以在两个月内获释。
然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或调查取证周期过长以至于
侦查期限临近还无法完成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上级检察院批准,批捕期限可适度延长一个月的时间,以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完整的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