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
离婚债务的分配过程中,必须先明确理解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哪类共通的
债务。
所谓
夫妻共同债务,即由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愿予以确认,且实施于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求之所需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现行的
法规条文,唯有经另一方签署确认或事后予以正式认可的债务,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终局离婚时,能够明确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者,应由双方共同负责归还。
关于离婚债务的分配,首先要从
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那些可以偿还的部分;
若夫妻共同财产足以完全
清偿债务,则无需再执行后续的分配步骤。
如无法全额偿还,便由夫妻各自使用其
个人财产进行持续偿还。
具体的
分割法则采用自觉自愿原则,法院将尊重
当事人签署的债务分割协议,并依此来确认各方需负担的责任比例。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