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合同已经被解除,
当事人仍有权依据合同中的规定向违约方索取
违约金。
这是因为在
合同条款设计中,违约金的相关内容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独立特性。
当
合同效力终结以后,即便合同本身不再发挥作用,但对于违约金方面的约定仍将保持其自身的特性,不会因为合同效力的结束而自动失效。
同时,尽管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已经终结,但并不影响合同中所涉及的关于结算与清理方面的条款继续有效运行。
因此,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要求违约方按照其
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者明确约定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数值不宜低于实际损失的程度,同时亦不可过于高于实际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