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被
刑事拘留的人员并不必然面临
法律制裁。
2.根据相关规定,从事执法工作的部门应在某种情况发生后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在
被拘留的朋友被送往看守所被
拘押之前,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同时,公安机关需在
拘留的二十四小时内对这些朋友进行正式询问。
3.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原本不应予以拘留的情况出现,执法部门有责任立即释放受影响者,并向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