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通常理解的
刑事诉讼程序的诸多环节之中,
拘役和
羁押都是两种不同性质且具有强制性的
刑法和
强制措施。
具体而言,拘役并不能被视为同等于羁押。
这种
处罚方式,其特点在于短暂性地剥夺了
犯罪者的
人身自由权利,旨在将其置于接近受教育和改造的环境中,以此作为一种位于
管制和
有期徒刑之间的更为轻微的
刑罚手段。
至于
拘留,这是指通过暂时扣留或拘禁来限制某些特定人群的自由活力。
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一项合法措施,目的在于保护需进行侦查的公民的权利。
而羁押,则主要体现为在
逮捕、拘留决定作出之后,拘留、逮捕行为对公民人身自由产生的必要影响,它并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强制措施,而是一种附属的法律状态。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