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适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可具体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为已经无法履行;
第二类是
债务的标的事项不适宜通过强制手段来完成,或者履行此项债务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过多,导致执行成本高昂;
最后一类则是
债权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并未提出要求
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
值得关注的是,这其中的有些合同特性如
委托合同、技术研发合同、文艺表演及出版合同等通常具有极高的人身依附性,无法
由他人代为实现履行功能,因此其本质属性便赋予了此类合同不适合直接采用强制形式进行履行的特点。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