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典规定,私人间不得贩售国有划拨土地。
然而,若在划拨地上所建造的房产为私人宅邸,则此类宅邸在符合相关程序且经过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可依法进行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明确指出,所有土地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总体所有,因此,私人间的土地购买行为均属非法,应认定为无效。
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慎评估与许可后,此类土地的
使用权仍然允许被转让、出租及
抵押。
《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
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