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经约定作为不可流转权利的债权,该等债权在原则上禁止进
行权利让渡。
然而,若双方仅就非金钱性质的债项进行约定,则此类约定并不具对抗性,即不能阻挠善意第三方对该等债权进行权益主张;
反之,如双方在
合同条款中约定货币类型的债权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移,此种限制同样无法约束第三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