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未获得相关主管机关的许可,便开展征收以及房屋
拆迁活动,毋庸置疑是
非法行为,作为被征户,您具有权利拒绝此类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共和国国务院已经对
当事人的土地实行
征地审查并给出相应批复,然而市政府及国土局先占用土地然后再办理征地手续;
先支付补偿费用,最后才能获取征地方案,这无疑违反了办事流程的规定。
当面临着不合法的拆迁压力时,建议您首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若政府信息公开显示并无征地批准文件,那么您可以向全国国土资源部门
递交土地违规执法处理申请,请求该部门调査、监督地方政府或者与之相关的企业所实施的违规占地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