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有几种途径可供选择用以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
1.夫妻双方可以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变更子女的
抚养关系;
2.若在
离异之后直接负责抚养儿女的一方,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对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病症或
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继续照顾子女;
(二)在与孩子共同生活期间,未尽到应承担的抚养责任或是有虐待孩子的行为,又或者是这种生活状态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明显的不良影响;
(三)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
(四)存在其他正当的理由需要
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